青海新政: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转环节免征增值税

  国家近期出台结构性减免税新政——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出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我省财务近来及时安排布置,严厉税收新政执行力监管,保证国家结构性减税方针的执行,支撑农产品流转系统建造,为平稳物价,保证民生发挥作用。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有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许切割的鲜肉、冷藏或许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安排;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为鸡蛋、鸭蛋、鹅蛋,包含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别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则的国家宝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据省财务厅有关人员介绍,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出售上述规则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出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品的,应别离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品的出售额;未别离核算的,不得享用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出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农产品按照3%征收率按简易方法核算交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托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用免税方针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核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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