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万州区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第一条为做好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建议》(渝委办发﹝2017﹞31号)、《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万州区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面向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重大需求,由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组织实施的各类科学技术探讨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

  第五条区科技局负责统筹规范项目管理制度,统筹发布项目指南和下达立项计划,统筹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的遴选、管理、监督,统筹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估等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统筹加强科研信用、科技报告等项目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是重庆市万州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应当制订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依法依规调整项目预算。

  项目参与单位可以是区内外的法人组织,应当按照项目牵头单位要求和项目分工情况履行相应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同一年度只能申报同一类别的项目1项,且申请主持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的总数不超过2项。主要负责牵头制订具体方案和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向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按要求撰写、提交和归档科技报告等项目相关资料。

  项目参与人由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人员构成,且每人申请参与项目和参加在研项目的总数不超过3项。

  第八条科技咨询专家是指在“重庆市万州区科技咨询专家库”中备案登记,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受托第三方机构邀请,参与项目咨询论证活动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以及按需在区内外聘请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家)。

  专家应当严守项目申报主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并负责真实、及时地更新专家库个人信息。

  第九条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区科技局委托,并按相应要求开展项目管理、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服务工作的法人组织。

  第三方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地实施受托事项,制定受托管理事项的具体操作规则、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并负责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区级科研项目按产业分为工业类、农业类、社会公益类、产学研合作类四类项目,项目的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因特殊情况要延长期限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报告区科技局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工业类科研项目是指辖区内工业类科技型企业实施的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

  一般项目是以市场效益为导向,围绕探索未来产业、引领新兴起的产业和支撑传统产业,支持开展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产品和标准的研发攻关以及应用发展。资金资助强度一般为10-20万元;

  重点项目是围绕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高新技术领域,开展关键核心研发技术与核心产品研制应用,实施联合攻关。资金资助强度一般为30-50万元;

  重大项目是着眼全区重点产业和领域,实施以大数据和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行动计划,聚焦全区新兴起的产业培育,开展重大共性关键研发技术和重大创新产品研究开发。资金资助强度一般为60-100万元,特殊情况可视项目先进性及影响带动效应而适当提升额度。

  第十二条农业类科研项目是指辖区内农业类科技型企业实施的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资金资助强度一般为10-20万元。

  第十三条社会公益类科研项目是指辖区内医疗机构、高校、科研机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实施的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资金资助强度一般为5-10万元。

  第十四条产学研科研项目是指辖区内科技型企业与相关科研院所、高校的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资助强度一般为10-20万元,特殊情况可视项目先进性及影响带动效应而适当提升额度。

  第十五条区科技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年度科研项目前期调研工作,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区科技局于每年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和相关申报要求等内容。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七条所有项目实行纸质与电子版同时申报。项目相关申报信息和材料,须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后签字盖章(申报产学研类科研项目的单位需合作单位同时签字盖章),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区科技局。

  第十八条对完成申报的项目,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材料来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方可进入立项评审环节;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不予立项评审。

  第十九条项目评审与立项由区科技局按照“专家随机抽取、结果实名公示”的根本原则,组织专家审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项目评审按照项目的类别定位和实施要求分别确定评审标准,能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评审等评审方式,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多轮评审。评审专家能采用票决制或计分制等评价方式。

  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

  第二十一条对完成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区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经与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协商后,结合立项评审结果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能够最终靠区科技局对本人所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进行查询。对拟立项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在万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对公示内容或项目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局实名反映,区科技局经调查核实后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通过公示的项目,由区科技局下达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并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签订后,严格按照区财政性资金拨付程序予以兑现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理应当按照“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突出过程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建立健全包括预算调剂、经费监管等在内的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

  第二十五条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理应当及时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提交补充任务书: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理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应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等管理责任。对不属于区科技局审核调整的任务变更情况,项目牵头单位理应当按照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自行审批和处置。

  第二十七条项目的验收与结题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到期向区科技局提出,按照“目标任务导向、专家随机抽取、结果实名公示”的原则,采取审核验收、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等验收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与结题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由区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和结题。项目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

  应当提交的验收材料至少应包括:项目结题报告(含经费决算表)、科技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如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应用证明、第三方验证证明、经费决算证明等)、专家组验收结论。

  第三十一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在万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向项目牵头单位出具结题验收确认单并销号;如对公示内容或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局实名反映,区科技局经调查核实后反馈处理结果。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达成目标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没有办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项目牵头单位出现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二)经核实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出现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没办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六)因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权属不清晰,有知识产权侵权、无效、中止、权属争议等纠纷尚未结案,导致项目没有办法进行的。

  第三十五条终止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在万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向项目牵头单位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并完成相关财务和管理方面的清理工作。

  强制终止的项目,区科技局还应当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实施科技信用记录。

  第三十六条在项目指南编制、受理审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估等环节,原则上都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专家咨询意见应当作为项目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专家遴选应当遵循随机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项目类别定位和实施要求,主要通过科技咨询专家库实施遴选。

  第三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理应当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职责,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须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表,项目验收结题前应当提供经费决算简表及证明材料。项目实施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和履行项目预算调整。

  第四十一条由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补助经费,项目承担单位理应当按照财政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规定统筹用于研发活动和科研人员激励。

  第四十二条按照分类评估的原则,区科技局应联合区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不定期对科研项目的实施绩效做综合评估。

  第四十三条根据科研项目的类别特点,分别设置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最重要的包含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或社会效益指标,重点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规范性。

  第四十四条评估结果作为纳入区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安排的参考是依据。涉及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纳入科研信用管理。

  第四十五条区级科研项目管理应主动接受纪检机关监督。区科技局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相关责任主体的不端与失信行为等进行客观记录和信用评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会商有关部门后纳入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对严重失信行为按照相应管理办法实施“黑名单”管理,5年内不能申报区级科研项目。

  第四十六条依照国家科技报告管理相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理应当按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进展和结果,编写和提交科技报告,促进科技资源的有效积累、交流和共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报告的撰写质量和提交情况将作为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内容之一。

  第四十七条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和资金使用等,实行逐级问责制度。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建立追踪问责机制。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产业政策等出现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问题导致项目终止,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对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记录。

  第四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实行知识产权专利导航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项目结题后可以对项目成果使用权、收益权自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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