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31万!嵊州某企业做这事被处罚…

  2021年2月1日,我局接到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下发的超标督办单,显示嵊州市某印染有限公司在1月31日总氮日均值超标,推断其有几率存在违法排污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检查并对企业废水排放口进行了采样,2021年2月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嵊环监(2021)监字第021号)显示,该企业废水排放口氨氮浓度为23.8mg/L,总氮浓度为36.6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GB4287-2012)中的的间接排放标准(氨氮≤20mg/L,总氮≤30mg/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7-2中的规定,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

  该案件是生态环境部门在利用物联网技术进行远程监测和监控,再通过大数据分析锁定违法线索的基础上查处的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案件。随着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场景范围的逐步扩大,省、市两级预警信息逐渐完备,以数字赋能创新非现场监管方式,为环境执法提供了“最强辅助”,提升了环境问题发现能力和环保执法效能。

  企业是排污的主体,也是治污的第一责任人。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制度体系逐渐完备,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对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环境行政处罚力度也不断强化。

  提醒大家!!!环境违法可能意味着巨额罚款、行政拘留、查封扣押、停产关闭,甚至是环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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