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29万!徐州一家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遭处罚
海水鱼糜 2024-02-03

  日前,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一起查处的违法排污案件,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污水处理厂因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被处罚。

  徐州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出示的处罚决定书显示,柳新镇污水处理厂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2021年10月14日的检查中被发现。据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其污水进水口、污水排放口的取样检测,污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为24mg/L、氨氮0.294mg/L、总磷0.75mg/L、总氮12.3mg/L、悬浮物27mg/L,对照该厂排污许可证要求,检测结果为该厂污水排放口总磷和悬浮物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上污染物排放限值。

  因柳新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2月28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29万元,并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14日对你公司做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运行,我局委托江苏方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厂污水进水口、污水排放口各取水样3000毫升经封存后带回实验室做检测。2021年10月20日检测报告数据显示该厂污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24mg/L、氨氮0.294mg/L、总磷0.75mg/L、总氮12.3mg/L、悬浮物27mg/L,对照该厂排污许可证要求,检测结果为该厂污水排放口总磷和悬浮物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上污染物排放限值。。

  1.2021年10月14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淮海国际港务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你企业存在的违法事实。

  2.2021年10月25日和2021年11月04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淮海国际港务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关于你公司检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企业存在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现场视频资料、环境检验测试报告、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企业存在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做监督检查。”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02日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徐环港罚告字〔2021〕1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1年12月03日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一、处罚决定取证程序违反法律。1、行政处罚的证据《检测报告》未依法告知申辩人。2、取样检测程序违反法律,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取24h混合样,瞬时数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不能简单的引用《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环保部门应在执法中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及区域标准。三、关于处罚适当性。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本案处罚过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取证程序违反法律,经对调查取证做复核,执法人员取证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你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拟处罚金额,是考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超标因子以及超标倍数等各违法情节,依据法律规定并参考《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作出,处罚金额适当。你公司未有证据证实签字时取样记录表为空白,同时检验测试报告亦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载明事项要求,检测报告可当作行政处罚依据。综上所述,执法人员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金额在法定范围内,根据省自由裁量规定进行裁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之规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7-1)。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对于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我局财务室(市行政中心东三区445房间)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务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本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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