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发布 涉及土壤、水质、空气监测等领域
海水鱼糜 2024-03-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视测定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土壤和沉积物 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等9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 19 种金属元素总量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土壤或沉积物样品经消解后,采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进行仔细的检测,根据元素的质谱图或特征离子进行定性,内标法定量。试样由载气带入雾化系统来进行雾化后,以气溶胶形式进入等离子体的轴向通道,在高温和惰性气体中被充分蒸发、解离、原子化和电离,转化成带正电荷离子经离子采集系统进入质谱仪,质谱仪根据离子的质荷比进行分离并定性、定量分析。在一定浓度范围内,离子的质荷比所对应的信号响应值与其浓度成正比。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氨氮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的修订。《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首次发布于 2005 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江苏省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辽宁省庄河市环境监测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暨淳安县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氨氮的定义、试样的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需要注意的几点等内容;

  删除了方法适合使用的范围中活饮用水、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无氨水的制备等内容;

  修改了试剂的配制、样品的采集和保存、结果计算与表示;

  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标准曲线的建立;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垃圾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氨氮(以 N 计)的测定。方法的检出限为 0.02 mg/L,测定下限为 0.08 mg/L。

  样品中的氨氮由次溴酸盐氧化剂氧化成亚硝酸盐氮,再由盐酸乙醇催化转变成二氧化氮气体,用载气将产生的二氧化氮载入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的吸光管中,在特征吸收波长处测得的吸光度与氨氮的浓度之间的关系符合朗伯-比尔定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总氮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的修订。《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首次发布于 2005 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总氮的定义、试样的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需要注意的几点等内容;

  删除了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无氨水的制备等内容;

  修改了方法适合使用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方法原理、试剂的配制、样品的采集和保存、校准曲线的类型和建立、结果计算与表示;

  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试样的制备;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总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垃圾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总氮(以 N 计)的测定。

  采用高温度高压力消解,取样量为 20.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5 mg/L,测定下限为 0.20 mg/L;采用在线紫外消解,方法检出限为 0.05 mg/L,测定下限为 0.20 mg/L。

  以碱性过硫酸钾为氧化剂,通过高温度高压力消解或在线紫外消解,将样品中的氮氧化成硝酸盐氮后,再经三氯化钛还原为一氧化氮,用载气将产生的一氧化氮载入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的吸光管中,在特征吸收波长处测得的吸光度与总氮浓度之间的关系符合朗伯-比尔定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硫化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2005)的修订。《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2005)首次发布于 2005 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江苏省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辽宁省庄河市环境监测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暨淳安县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硫化物的定义、试样的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需要注意的几点等内容;

  删除了方法适合使用的范围中生活饮用水、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碱性除氧去离子水等内容;

  修改了试剂的配制、絮凝沉淀分离法、样品的采集与保存以及结果计算与表示;

  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标准曲线的建立;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硫化物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垃圾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硫化物(以S2-计)的测定。方法的检出限为 0.005 mg/L,测定下限为 0.020 mg/L。

  样品中的硫化物与乙酸锌溶液反应生成硫化锌沉淀,加入盐酸后生成硫化氢,用载气将产生的硫化氢载入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的吸光管中,在特征吸收波长处测得的吸光度与硫化物的浓度之间的关系符合朗伯-比尔定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进样体积为 10 l 时,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最低检出浓度分别为 0.011 mg/L、0.017 mg/L。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体积为 30 L(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试样定容体积为 50 ml 时,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 0.02 mg/m3、0.03 mg/m3,测定下限分别为 0.08 mg/m3、0.12 mg/m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体积为 30 L(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试样定容体积为 10 ml 时,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 0.004 mg/m3、0.006 mg/m3,测定下限分别为 0.016 mg/m3、0.024 mg/m3。详见附录 A。

  气体样品中的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经水吸收后,用配备紫外检测器或二极管阵列检测器的高效液相色谱仪分离检测。根据保留时间定性,外标法定量。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 6 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丙酯、丙烯酸丁酯和甲基丙烯酸丁酯等 6 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体积为 20 L,解吸体积为 1.0 ml,进样量为 1.0 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2 mg/m3,测定下限为 0.08 mg/m3;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的进样体积为 1.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1 mg/m3~2 mg/m3,测定下限为 4 mg/m3~8 mg/m3。详见附录 A。

  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的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经活性炭采样管富集,二氯甲烷解吸后进样;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经气袋采集直接进样。气相色谱分离,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检测,以保留时间定性,外标法定量。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的的工作流程、仪器和设备、质量评估目标、评估区域及点位抽样、现场检查与比对、质量评估、评价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的校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臭氧传递标准校准下级臭氧传递标准的操作技术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校准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浓度范围为 1 nmol/mol~500 nmol/mol。

  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分为带有臭氧发生器或不带有臭氧发生器的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不带有臭氧发生器的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大多数都用在校准现场发生型传递标准,不能用于测定环境空气。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性能和功能要求如下:

  c) 仪器面板能够显示实时测定的臭氧浓度、所有校准参数(例如斜率、截距)、实时采样流量、吸收池内实时温度和压强、汞灯实时温度、紫外检测器实时光强等状态参数;

  d) 通过仪器面板操作能够修改臭氧紫外光度计的校准参数(例如斜率、截距);

  f) 臭氧紫外光度计前端零点气或样品空气电磁阀可分别使用外部提供的零点气或样品空气;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陆地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的基本信息参数和方法,指导生态遥感地面观测验证网络的建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陆地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工作各环节的基础要求,包括地面验证场(站)选址、验证样地样方布设、观测参数、观测方法、基础设施建设、遥感产品验证及验证精度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基于生态遥感及地面观测技术的全国及区域遥感产品验证、遥感监测等相关工作。

  以上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2005)同时废止。

  上述9项标准的发布实施,丰富了监测标准供给,对于加强完善国家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标准体系,规范生态环境监视测定工作,保证环境监视测定数据质量,服务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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