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海水鱼糜 2023-11-17

  《逐步加强石家庄市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确保完成国家、省和市确定的水质目标任务,激励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改善水环境质量的积极性,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金扣缴及奖励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就进一步加强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水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考核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跨市、跨县(市、区)断面,水质目标、扣缴基准值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结合国家、省、市考核要求和多年平均水质确定并调整;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考核本区域内县考核断面。为确保考核的准确性,考虑到个别县(市、区)真实的情况,对部分考核断面进行了调整:去掉“桥西区水站”断面,增设桥西区“五支渠水站”断面(洨河),对桥西区考核。市考核断面情况及水质考核标准见附表,县考核断面情况及水质考核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纳入原环境保护部代国务院与省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国省考断面,以及“十四五”期间新增加的国考断面,其每月水质监测数据以生态环境部认定的结果为准;其他非国省考断面水质由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按照相关监测规范和要求组织监测。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具体负责县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监测方案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市考核断面水质由石家庄市环境监控中心负责汇总,各县(市、区)考核断面监测数据管理和报送工作由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自行确定。

  监测数据采用考核断面国家监测总站、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石家庄市环境监控中心手工或自动监测数据及日常监督检查抽测数据等。依照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遇特别重大、重大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时,直接引发考核断面超标的;因城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受到自然灾害严重破坏等造成无法达标排放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因顶托、回流情况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涉及南水北调等重点调水工程的河流,因调水水头和水尾影响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由监测数据质控部门认定后,将事件影响期内的相关水质数据剔除。

  1.当河流入境水质达到规定水质目标或无入境水流,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水质COD浓度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时,以0.2倍和3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COD浓度监测结果超过扣缴基准值0.2倍以下(含0.2倍),每次扣缴3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0.2倍至0.4倍以下(含0.4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0.4倍至0.6倍以下(含0.6倍),每次扣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断面累计扣缴。

  2.当河流入境水质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水质COD浓度继续增加时,以0.2倍和6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COD浓度监测结果超过扣缴基准值0.2倍以下(含0.2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0.2倍至0.4倍以下(含0.4倍),每次扣缴12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0.4倍至0.6倍以下(含0.6倍),每次扣缴18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断面累计扣缴。

  1.当河流入境水质达到规定水质目标或无入境水流,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水质氨氮浓度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时,以0.5倍和3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氨氮浓度监测结果超过扣缴基准值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缴3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断面累计扣缴。

  2.当河流入境水质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水质氨氮浓度继续增加时,以0.5倍和6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氨氮浓度监测结果超过扣缴基准值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12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缴18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断面累计扣缴。

  1.当河流入境水质达到规定水质目标或无入境水流,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水质总磷浓度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时,以0.5倍和3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总磷浓度监测结果超过扣缴基准值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缴3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断面累计扣缴。

  2.当河流入境水质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水质总磷浓度继续增加时,以0.5倍和6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总磷浓度监测结果超过扣缴基准值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12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缴18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断面累计扣缴。

  1.当河流入境水质达到规定水质目标或无入境水流,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水质总氮浓度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时,以1.0倍和3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总氮浓度监测结果超过扣缴基准值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3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1.0倍至2.0倍以下(含2.0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2.0倍至3.0倍以下(含3.0倍),每次扣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断面累计扣缴。

  2.当河流入境水质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水质总氮浓度继续增加时,以1.0倍和6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总氮浓度监测结果超过扣缴基准值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1.0倍至2.0倍以下(含2.0倍),每次扣缴12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2.0倍至3.0倍以下(含3.0倍),每次扣缴18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断面累计扣缴。

  1.当河流入境水质达到规定水质目标或无入境水流,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水质高锰酸盐指数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时,以0.5倍和3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监测结果超过扣缴基准值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缴3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断面累计扣缴。

  2.当河流入境水质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继续增加时,以0.5倍和6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监测结果超过扣缴基准值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12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缴18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断面累计扣缴。

  断面自动站监测数据COD、氨氮、总磷浓度或高锰酸盐指数中任一项出现超标连续三日以上(含三日),按上述标准执行,视日均值超标次数累计扣缴,不免除正常考核责任;恶意或非法排污导致的断面COD、氨氮、总磷浓度或高锰酸盐指数超标,按上述标准执行,视超标当日污染物浓度或指数峰值扣缴,不免除正常考核责任。

  各县(市、区)可参照市考核断面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执行,也可制定严于市扣缴标准的本地考核断面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据市考核断面每月的检测结果,核定每月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并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各县(市、区)政府发出扣缴通报,抄送市财政局。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算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其中涉及省财政直管县(市、区)扣缴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将需省代扣的有关省财政直管县(市、区)跨界断面扣缴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汇总报送省财政厅代为扣缴。涉及非省财政直管县(区)扣缴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需扣缴的有关非省财政直管县(区)跨界断面扣缴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扣缴生态补偿金。

  扣缴的生态补偿金优先用于弥补省对市扣缴的生态补偿金缺口,如有剩余,作为市级生态补偿金。

  市级生态补偿金须专款专用(或用于对县级奖励)。在省对市扣缴上年度生态补偿金完成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统筹管理和安排使用市级生态补偿金。具体使用管理如下:

  1.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生态补偿金用途,结合资金体量,科学合理筛选项目,提出市级生态补偿金的分配(或奖励)计划,并于省对市扣缴上年度生态补偿金完成后2个月内提交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按照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市级生态补偿金分配(或奖励)计划,按程序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县(市、区)财政。

  3.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指标后,及时会同县级有关部门落实资金。

  1.县(市、区)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生态补偿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违反使用规定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县级财政部门要与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沟通配合,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态补偿金管理使用和有关项目建设工作。县级项目实施部门,要按照市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并对资金使用负责。

  3.使用市级生态补偿金实施项目,要严格落实全方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9〕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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