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环保! 化州此公司被处罚25万元→
海水鱼糜 2024-01-19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4日对你公司(同庆镇茂名监狱(二期)水质净化厂)进行了检查,并委托茂名市化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厂废水标准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为:氨氮浓度为11.2 mg/L。你公司(同庆镇茂名监狱(二期)水质净化厂)申领的《排污许可证》许可氨氮排放浓度限值为2mg/L,发现了你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2022-11-006)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理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控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11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行为决定书》(茂环责改字〔2022〕11号),于2023年1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化州)听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依申请召开听证会,你企业主要提出以下意见:1、《监测报告》(2022-11-006)未注明具体分析时间,不排除超过24小时的可保存时间;2、监测采样1次,违反技术操作规范;3、《监测报告》(2022-11-006)分析时间为11月15日,却于11月29日送达,超过法律规定的送达时间;4、《监测报告》(2022-11-006)与《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同时送达,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对你公司在听证会中提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经研究,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意见,理由分别如下:1、《监测报告》(2022-11-006)中样品保存符合《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附录表A(常用污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和保存技术)的要求。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采样频次问题咨询的回复》(2021-05-24),《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规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法律法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做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能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98号)“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3、没有法律依据。4、未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点§2.7.2“裁量起点7%、废水日排放量200吨以上10%、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上50%以下 8%”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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