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依据《国务院关于撤销第二批行政批阅项目和改动一批行政批阅项目办理方式的决议》(国发[2003]5号),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中,“对饲料产品需检测种类由省级税务机关依据本地区的具体状况确认”的规则被列入了撤销的行政批阅项目,为做好后续办理和联接作业,进一步进步办理效能,现就调整饲料出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批阅程序告诉如下。

  一、饲料出产企业请求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合作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认的饲料检测组织进行检测。新办饲料出产企业或原饲料出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请求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依据本地区状况确认饲料免征增值税的批阅权限,但必须在地市一级以上(含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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