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方针的告诉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归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粕类归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四、为维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出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用凭据,仍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给予交还。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办理问题的告诉〉的告诉》(国税发〔2000〕93号)第二条的规则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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