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水产品能够轻松的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水产品和农批发商业市场纳税的那些事了解一下

  原标题:【行业资讯】水产品能够轻松的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水产品和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纳税的那些事了解一下

  过了休渔期,市面上陆续出现各种海鲜,价格也相对便宜了不少。面对琳琅满目的水产品盛宴,水产品能够轻松的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对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扶持。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能够轻松的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一起来了解一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十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依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水产品等。

  (1)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有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2)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 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中规定,水生动物初加工是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冰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片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别的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别的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别的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别的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1.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是指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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